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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

晋发改法规发[2012]563号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为了做好省专家库网络终端的管理工作,使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在全省设立的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

第二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专家库网络终端的设立、撤消、管理和监督工作,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网络终端的技术支持及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专家库网络终端,网络终端必须配备必要的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在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

第四条 设立省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或者前1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特殊的,可提前1-2日抽取。

对提前预约安排在节假日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当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六条 由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总投资在1亿元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以下,通过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和由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在当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应当在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因异地开标、评标或者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在省或者其他市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通报当地网络终端。

第七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必须保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操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监督人员必须到场。

网络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监督人身份证件、招标项目批复文件、招标方案核准表以及项目的招标公告。

(二)核验《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三)随机抽取并且通知、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监督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签字确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网络终端各留存一份;

(五)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并且加盖网络终端密封专用章后,交监督人签收保管。

第八条 网络终端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通知时应当使用标准用语或电子语音现场对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及开标项目名称应当保密。如果抽取的评标专家确因故无法参与评标,可以再次抽取直至符合确定的人数。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临时请假或者需要回避等情况时,由网络终端补抽;补抽失败或者由于时间紧急来不及抽取的,经过网络终端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邀请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确系特殊专业,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时,经过网络终端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邀请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或者从国家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网络终端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1、未按要求提供核验材料的;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山西招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的;

3、监督人未到抽取现场的;

4、不在规定时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

5、不符合法定程序招标的。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不得接受其特定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审查、审批程序,不得限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异地开标、评标或者其他合理理由在上级或同级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凡按规定随机确定出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网络终端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培训,名单在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五条 网络终端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规范操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或者取消终端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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