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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1]45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
第六条 监理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清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
第九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并判定废标情形等。
  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一)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人等资格评审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省外企业还应持有《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三)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项目范围、合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资信评审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当面陈述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对澄清说明或补正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算术性修正即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第十三条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要求、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投标人是本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投标人与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与本工程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工作的;
  (四)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五)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八)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九)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十)投标文件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十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3项及3项以上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
  (十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十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七)报价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
  (十八)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不签字确认的记录在案,视同认可。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标;
  (二)初步评审;
  (三)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四)详细评审;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情况;
  (六)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招标人应将书面评标报告按项目所属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实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并实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应当与招标文件编号、中标通知书编号一致。
  合同签定后由招标人按项目所属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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